更新时间:2018-04-11 信息来源:红网永州
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评审执行力,依规、公开、高效开展评审复议工作,特制定本流程。
一、复议申请
1、建设、施工单位、永州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编审委托中介机构(三个单位以下简称送审相关单位)对永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核实意见有异议的,在2个工作日内向中心出具复议申请函。
2、送审相关单位5个工作日内对中心核实意见既不签字同意,又未出具复议申请函的,视同放弃委托评审,中心通知原资料报送单位领回项目资料。
二、复议受理
1、来函单位应在复议申请函中列明具体复议事项及意见(附具体说明资料)。复议申请函中未列明具体意见的,中心不予接收。
2、中心收到复议申请函当日报主任审阅,主任根据情况安排复议。
三、小组复议
1、复议实行回避制度,中心原复核项目的相关人员原则上不参与,由主任另行指定小组复议。
2、中心复议小组接到通知当日办理好资料交接等工作,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议并出具复议意见。
3、送审相关单位对复议意见无异议的,1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或出具修正后的成果报告。
4、送审相关单位收到复议意见5个工作日内对中心复议意见既不签字同意,又未出具意见函的,视同放弃委托评审,中心通知原资料报送单位领回项目资料。
四、协调会议
1、送审相关单位对复议意见有异议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函,中心通过协调会议研究解决。
2、中心收到意见函2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协调会议。与会人员为建设、监理、施工、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中心为主任、复核、复议小组及特邀专家等人员。
3、中心复核小组负责会议的组织等相关工作。会议研究结果当时形成会议纪要并签字确认,作为财政评审的依据。
4、送审相关单位对根据会议纪要修改后的评审结论无异议的,1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或出具修正后的成果报告。
五、争议解决
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料退回给原资料报送单位。送审相关单位可向当地造价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当地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说明
1、本流程所需时间不计算在限时办结时限内。
2、本流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原《永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项目复议流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