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3-13 信息来源:永州新闻网
永州新闻网讯 (通讯员 黄绍辉)“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18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希望借着这些案例能引起更多消费者、经营者和行业协会的关注,更好地促进行业诚信自律和相关领域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美容受损案
2018年5月周某向新田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投诉,2018年2月在某医院注射皮肤美容除皱,打针以后,脸部出现红肿,麻木凹陷。周某要求某医院赔偿她的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接到投诉后,新田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某医院一次性补偿周某10.35万元。
售楼部VIP卡违约案
2018年5月消费者胡某投诉,2017年11月在新田县某售楼部购买了两张VIP卡价值10万元,协议约定若选不中满意的房子,在消费者递交退款资料后三天内退款。胡某2018年3月27日递交了相关退款资料,但是到5月初今仍未收到某售楼部退还的款项。经过新田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调解,某售楼部同意退还胡某10万元购买VIP卡金额。
中央空调不达标案
2018年5月,消费者刘某、周某投诉,反映在某制冷设备总汇购买日立牌变频中央空调各1台,发现不能达到原设计的制热效果,商家不给退换空调。经过冷水滩工商分局调解,某制冷设备总汇补偿刘某、周某每人3万元电费,冬季根据用户的要求再决定是否增加电辅热,若增加电辅热后仍然达不到要求,再免费为用户增加电暖片,并达到国家级制冷制热测试标准,对设备质量的保修工作仍严格按照公司要求执行。
销售有瑕疵车辆案
2018年6年,欧某花18万元买了一辆汽车,办完手续后到洗车行洗车时发现车漆有小的刮痕且车身内部有白色灰尘,因此怀疑该车辆并非商家承诺的新车,与某汽车销售商协商赔偿事宜,某汽车销售商置之不理。于是向宁远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更换新车。宁远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和调解处理。经过调解某汽车销售商同意赔偿欧某8000元经济损失并免费安排消费者到4S店喷漆。
超市购物骨折案
2018年5月,邓某到某超市选购商品,不慎踩到地面上的菜叶滑倒在地导致右膝盖骨骨折。邓某要求超市赔偿。因双方分歧较大没有达成赔偿协议,邓某向东安县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维护自己的权利。经过东安县消费者委员会调查和调解,某超市赔偿邓某部分住院费用共计3500元。
饮水管不达标案
李某于2018年7月在零陵区某建材店购买了48100元管道供饮水工程使用。施工使用后管道出现破裂,李某要求商家赔偿。零陵区消费者委员会对李某的投诉进行调查。经过调查发现管道厚度不够,且不符合饮水标准,存在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隐患。经过调解,某建材店同意退还48100水管购买款,并赔偿误工费20000元,共计为李某挽回经济损失68100元。
销售问题汽车案
2015年9月,廖某在蓝山县某公司购买了一台轿车,不到2个月,汽车的减震器、悬挂、刹车盘、方向机总成等部位出现异响等故障,经多次维修,问题仍然存在。廖某向蓝山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要求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蓝山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迅速进行调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某公司一次性赔偿廖某汽车维修费22960元,误工费6000元,共计28960元。
化妆品致过敏案
蒋某于2018年7月在道县某美容院做脸部护理,经美容师介绍购买了一款去斑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过敏现象,在咨询该美容院美容师后,仍继续让消费者使用,致使消费者过敏加重,脸部现大块红色斑块。道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接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经查明,该美容院推销出售的上述美容产品无产品检验报告、无使用说明书,在消费者使用过程中出现轻微过敏现象后,未采取正确的方式进行指导和采取措施召回产品,反而让消费者继续使用,导致消费者过敏症状更加严重。经调解,某美容院一次性赔偿消费者蒋某15000元。
销售不合格床上用品案
2018年3月,消费者向永州经开区工商分局举报,当事人陶某在某酒店以赠送鸡蛋等促销方式向老年人销售假冒伪劣蚕丝被。经开区工商分局委托权威检测机构对被扣押的陶某销售的蚕丝被进行了送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产品。经开区工商分局依法没收陶某违法销售的不合格蚕丝被23件、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12000元。
某生活馆欺诈老年消费者案
2018年4月,道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道县某生活馆正在对老年消费者以健康咨询和产品宣传推销的方式进行欺诈活动。道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某生活馆退赔受骗上当的老年消费者22000元,并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