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11-07 信息来源:永州新闻网
永州新闻网讯(记者 何芳 通讯员 邓臻国 盘瑶丽)今年来,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查办了一批社会影响恶劣、具有警示作用的典型案例。
1、永州市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擅自销售非碘盐案
2019年5月22日,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永州市某超市监督检查时发现,“澳大利亚冰晶盐(食用盐未加碘)”和“澳大利亚雪晶盐(食用盐 未加碘)”未指定当事人为该产品的供应网点,擅自销售非碘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号《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地区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属涉嫌擅自销售非碘盐。2019年8月2日,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碘食盐493包,没收违法所得257.28元,处以罚款3584元的行政处罚。
2、蓝山县李某胜等人违法屠宰未经检疫的牛并向牛肉注水案
2019年10月12日蓝山县食安委集合市监、公安、畜牧、乡镇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牲牛屠宰点开展联合执法。查处李某胜、李某生、雷某峰等人违法屠宰未经检疫的牛并向牛肉注水,现场查扣注水牛肉187公斤、作案工具若干,拘留涉案人员4人。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所抽牛肉样品均不合格,水分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现该案正由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察。
3、新田县查处食品小作坊无证生产销售食品案
2019年1月21日,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春节前市场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新田县龙泉镇某食品加工屋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经查明,该小作坊2018年10月开始经营,期间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共8680元,至新田县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时,获销售收入1240元,共计获利120元。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予以没收,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5000元的行政处罚。
4、宁远县熊猫商行销售侵犯商标权“牛栏山”陈酿白酒案
2019年3月,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成功查办一起熊某销售假冒“牛栏山”白酒案,现场扣押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共84瓶,后对熊某供货的十四家商店进行检查,发现七个批次共596瓶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涉案货值达6万余元,该当事人已移交公安进行刑拘。
5、宁远县印山清泉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混有异物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桶装饮用水案
2019年3月,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举报投诉举报称在宁远县某有限公司购买的桶装饮用水里面有白色异物及未标示生产日期,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密封完好的印山清泉桶装饮用水3桶,桶内漂浮有白色异物且外包装未标示生产日期。在该公司生产加工现场检查,发现同批次3桶桶装水未标示生产日期,且有1桶也混有异物,2019年4月在该公司桶装饮用水零售点核查发现20190410批次桶装水中仍有4桶未标示生产日期。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未标示生产日期的桶装饮用水7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元,并处罚款1万元整。
6、永州市冷水滩区某卤菜店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接群众举报,2019年3月18日经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检测,永州市冷水滩区某菜店经营的“卤水”、“卤菜”检出吗啡、罂粟碱等有成分。2019年4月10日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当日该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至今,本案已刑拘两人,案件正在办理中。
7、永州市冷水滩区黄泥井市场周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2019年9月5日凌晨2点,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黄泥井市场猪肉摊位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周某经营的35号摊位上的生猪胴体上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印章,且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9月5日从冷水滩区牛角坝镇伍某处购买该批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生猪肉,购买价格为30元/公斤,共购买100公斤,货值金额共计3000元,因当事人购进上述肉品尚未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100公斤,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8、江永县蒋某松、刘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和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2019年1月16日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有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加工生产槟榔。该局立即成立专案组,于1月30日联合县公安局对举报人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扣两台封口机、一台手动烫金机、一台喷码机、大量与“口味王合成天下”“湘潭铺子”“胖哥天生有范”等系列槟榔外观一致的内外包装袋、奖券卡、以及价值64.72万元的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蒋某松、刘某没有取得生产许可、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从2017年1月开始从事槟榔生产加工。江永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经营工具、罚款829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蒋某松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9、祁阳县名仕商行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19年9月4日,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祁阳县某商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区内涉嫌有4件假冒国窖1573酒,经沪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所查获国窖1573酒不是其公司产品,且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国窖”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执法人员当场对查获的国窖1573酒进行了扣押,并对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经查实,以上国窖1573酒是当事人从他人手中以礼品回收的方式进的货,因当事人采购时未履行查验制度,不能提供合法来源。当事人经营上述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国窖1573酒,货值2637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祁阳县市场监管局没收当事人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国窖1573”酒4件(24瓶),处以罚款伍万元整。
10、零陵区某干货批发部经营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农副产品案
零陵区执法人员在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某干货批发部销售的干辣椒存在较浓刺鼻气味,现场对这批干辣椒进行暂控并现场抽样送检。经检验该批干辣椒“二氧化硫残留量”为4.18,标准限值为“不得使用”,经查实属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2019年3月20日,该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干辣椒24斤,没收违法所得2142元,处以罚款47858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该违法线索移交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