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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一男子违反禁火令被拘

更新时间:2022-09-15 信息来源:永州新闻网


永州新闻网讯(通讯员  蓝轩)9月15日,蓝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一起案情,该县一男子邓某近期因违规携带火种进山引发森林火情,严重违反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禁火令,被县森林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

据悉,邓某因办理丧葬事宜,在林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引发森林火情。蓝山县人民政府发布的禁火令中明确规定,禁火时期在禁火区域实行“八个严禁”,严禁任何人员携带火种进山,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上坟烧钱纸、烧香、点烛。邓某的行为严重违反禁火令。县森林公安分局依法给予邓某行政处罚。

经查实,此次事件中,邓某所在村干部和护林员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未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要求,责任落实不到位。村支两委虽然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了责任分工,但仅停留在安排部署上,没有将工作责任落到实处,执行森林防火禁令不力。驻村干部莫某在森林防火工作中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负有领导责任,当地镇政府对莫某进行了提醒谈话;该村党支部书记李某在森林防火工作中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未认真履职,负有领导责任,受到诫勉谈话处分;该村妇联主任兼包山责任人欧某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未认真履职,防火宣传不到位,执行森林防火禁令不力,未严格值班值守,负有直接责任,镇政府对欧某进行了立案审查;该村护林员肖某在森林防火工作中防火宣传不到位,未认真履行护林员职责,负有直接责任,林业部门将对肖某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警方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达到30亩以上,够立案标准的,应当立案追诉。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全县防火禁火规定,坚持绿色文明祭祀,上山不带火,带火不上山。对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顶格处理,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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