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7-12-27 信息来源: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YZCR-2014-00015
永政发〔2014〕10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州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永州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5日
永州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省人民政府已同意我市实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78号),结合永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适应市场经济运行客观规律、尊重市场主体意愿自治权利为原则,转变政府职能,放宽准入限制,激发市场活力,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工商注册制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总体目标
(一)优化营商环境。贯彻“非禁即入”原则,促进工商注册便利化,放宽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二)实行“先照后证”。大幅减少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提高市场准入效率。
(三)厘清监管责任。实行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厘清和明确市场监管职责,完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促进社会共治。
三、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鼓励投资创业。
(二)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
(三)宽进严管。在放宽准入条件的同时,建立配套监管制度,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现代市场体系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权责统一。按照“谁负责许可审批、谁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建立权责匹配制度,实行审批与监管的协调统一。
四、主要内容
(一)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
1. 实行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的登记制度。市场主体经营项目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所规定,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经营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或协议等文件规定,并向工商部门申报。
2. 一般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申请工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经营活动。
3. 按照法律法规仍需保留工商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详见附件),市场主体应先取得有关审批部门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保留的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审批。除此之外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可先领取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标注“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到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厘清监管部门职责
1. 明确监管职责。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各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分工,承担一管到底的监督管理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负责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行为的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负责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和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行为的监督管理;许可经营项目涉及多个部门的,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 建立信息平台。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托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公示系统,汇集各部门涉及的市场主体工商登记、许可审批、监督管理和信用等信息。工商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有关执法机关和银行等社会信用征信部门通过平台上传、接收、反馈市场主体登记和申报事项、行政许可审批和确认事项、行政许可退出、提交年度报告、日常监管经营异常、行政处罚等基础信息和信用监管信息,实现集中汇集、资源共享、有序运转和综合应用。加强系统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3. 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效能。建立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和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和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4. 严格责任追究。登记机关、许可审批部门、监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职责,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责令改正,行政机关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本级问责决定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问责。需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永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委书记任顾问,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市优化办主任任副组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政府办、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林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市粮食局、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电子政务办、市政务中心、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永州中心支行、永州银监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盐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烟草专卖局、市消防支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市工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建专门工作班子,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人员从市政府办、市审改办、市工商局、市政务中心、市电子政务办抽调组成。各县区也要组建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
(二)明确职责任务。市电子政务办会同市工商局负责永州市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公示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服务。市审改办负责督促有关方面对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有关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性文件和与改革相适应的后续监管制度的审核把关。市财政局负责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经费保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各行政许可和执法部门负责建立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行政许可审批和后续监管制度。市政务中心负责对服务窗口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督促各窗口单位制定和完善办事指南,建立标准化、流程化、规范化的服务体系。工商登记部门要整合窗口资源,优化审批流程,开展人员培训,完善与改革相配套的工作措施。
(三)积极稳妥推进。一是在9月30日前,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各许可审批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修改调试业务系统,制定内部审批规范和操作流程。二是召开动员大会,举行新闻发布会。
(四)营造浓厚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10月份为全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宣传月,各级各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改革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渠道,通过动员部署、新闻发布、领导访谈、政策解读、专题报道、跟踪采访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育引导工作,让全社会了解改革、支持改革,营造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督促检查。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科学调度,周密组织,精心安排,强化督查。市监察局、市优化办、市审改办、市政府督查室要开展专项督查。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除保留的前置许可审批外,其他的许可审批一律不能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确保改革顺利推行。
本实施方案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本方案保留的前置许可审批事项,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的,从其规定。
附件:永州市工商登记保留的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附件 永州市工商登记保留的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15项) | |||||||
序号 | 审批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依据 | 审批机关 | 审批 方式 | 备注 | |
1 |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国家、省级、市级或县级政府商务部门 | 批准文件 | 湘政办函(2014)22号 | ||
2 | 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 | 设立商业银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 许可证 | ||
设立外资银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 许可证批准文件 | |||||
3 | 设立非银行业金融 机构审批 | 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 许可证批准文件 | ||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审批 |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 批准文件 |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 省商务厅 县级政府公安机关 | 许可证 | ||||
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审批 |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 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 | 批准文件 | ||||
4 | 设立证券业机构审批 | 设立证劵交易所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文件 | ||
设立证劵公司及分支机构审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 批准文件 | |||||
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审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文件 | |||||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许可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文件 | |||||
5 | 设立期货经营机构审批 | 设立期货交易所审批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27号)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文件 | ||
设立期货公司及境内分支机构审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 批准文件 | |||||
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 批准文件 | |||||
6 | 设立保险业机构审批 | 设立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许可证 | 设立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机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审批 | |
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审批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许可证 | 设立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审批 | ||||
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审批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许可证 | 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审批 | ||||
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审批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许可证 | |||||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6号)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许可证 | 设立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机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审批 | |||
7 | 名称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审批(证券交易所、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 省政府 | 批准文件 | 证券交易所、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 ||
8 | 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 许可证 | |||
9 | 设立直销企业审批 | 《直销管理条例》 | 商务部 | 许可证 | |||
10 | 药品生产、经营许可 | 药品生产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许可证 | ||
药品批发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许可证 | |||||
药品零售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许可证 | |||||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许可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 |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许可证 | ||||
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 生产许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经营许可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 许可证 | ||||
11 | 食品(含乳制品)生产、流通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年颁布) 《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许可证 | 职能没移交前,由质监部门按原规定执行;职能移交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规定执行。 | |
食品流通许可 | 许可证 | 职能没移交前,由工商部门按原规定执行;职能移交后,由食品药品部门按规定执行。 | |||||
12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许可证 |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许可证 | |||||
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 设区的市级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许可证 | |||||
13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 省经信委 | 许可证 |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省经信委 | 许可证 |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省公安厅 | 许可证 | |||||
14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 | 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许可证 |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许可证 | |||||
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许可证 | 其他危险化学品指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之外的危险化学品 |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核发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许可证 | ||||
15 | 燃气经营许可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颁布)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许可证 |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