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7-12-27 信息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YZCR-2014-00017 永政函〔2014〕150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的通告
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优化投资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要求,结合永州实际,决定在全市实行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永州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第一批)共涉及企业投资11个行业104类项目(限制50类、禁止54类)、外商投资5个行业31类项目(限制15类、禁止16类),适用于在永州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各类企业及个人。今后将根据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永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适时进行调整或补充。
二、对属于负面清单内的项目,禁止新建。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各级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金融、供电等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提供土地、电力、授信等要素支持。
三、对不属于负面清单范围,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引进和新建:
(一)凡是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范围内的项目;
(二)凡是属于国家过剩产能行业中的简单搬迁和新增产能项目;
(三)凡是不符合永州城乡发展和国土利用规划、相应功能区产业发展定位以及影响永州长远发展、损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
对不属于负面清单范围,又不存在上述情况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为允许投资类项目,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进行投资管理和建设、运行监管。
四、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认真落实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各项措施,进一步强化责任,建立健全项目巡查、稽查等监管制度,坚决制止和防范违规建设项目。对违规建设项目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严厉查处;对不严格履职尽责、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问责。
附件:永州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第一批)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8日
附件
永州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
(第一批)
一、企业投资项目
序号 | 行业 | 项 目 | 主要文件依据 | 执行单位 |
(一)限制投资类(共50类项目) | ||||
1 | 农林业 | (1) 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普通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 (2) 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 (3) 1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项目。 (4) 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 (5) 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自动化密闭式高效率混合生产工艺除外) 。 (6) 转瓶培养生产方式的兽用细胞苗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采用新技术的除外)。 (7) 松脂初加工项目。 (8) 以优质林木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以及木竹加工综合利用率偏低的木竹加工项目。 (9) 珍稀植物的根雕制造业。 (10) 以野外资源为原料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加工。 (11) 湖泊、水库投饵网箱养殖。 (12) 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开荒性农业开发项目。 (13) 粮食转化乙醇、食用植物油料转化生物燃料项目。 | 2013年国家发改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 | 市、县区人民政府(含金洞、回龙圩、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县区有关单位 |
2 | 电力 | (1) 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 | ||
3 | 煤炭 | (1) 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2) 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 ||
4 | 有色金属 | (1) 新建、扩建钨、钼、锡、锑开采、冶炼项目,稀土开采、选矿、冶炼、分离项目以及氧化锑、铅锡焊料生产项目。 (2) 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项目。 (3) 铅冶炼项目(单系列5万吨/年规模及以上,不新增产能的技改和环保改造项目除外)。 (4) 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直接浸出除外)。 (5) 新建单系列生产能力5万吨/年及以下、改扩建单系列生产能力2万吨/年及以下,以及资源利用、能源消耗、 环境保护等指标达不到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再生铅项目。 | ||
5 | 医药 | (1) 新建、改扩建药用丁基橡胶塞、二步法生产输液用塑料瓶生产装置。 (2) 新建及改扩建原料含有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濒危动植物药材的产品生产装置。 (3) 新建、改扩建充汞式玻璃体温计、血压计生产装置、银汞齐齿科材料、新建2亿支/年以下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生产装置。 | 2013年国家发改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 | 市、县区人民政府(含金洞、回龙圩、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县区有关单位 |
6 | 轻工 | (1) 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 (2) 普通照明白炽灯、高压汞灯。 (3) 3万吨/年及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 (4) 未达到日用玻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指标的玻璃窑炉。 (5) 生产能力小于18000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 (6) 白酒生产线。 (7) 酒精生产线。 (8) 大豆压榨及浸出项目,单线日处理花生100吨及以下的油料加工项目。 (9) 新建单条化学木浆30万吨/年以下、化学机械木浆10万吨/年以下、化学竹浆10万吨/年以下的生产线;新闻纸、铜版纸生产线。 (10) 元素氯漂白制浆工艺 。 | ||
7 | 烟草 | (1) 卷烟加工项目。 | ||
8 | 纺织 | (1) 双宫丝和柞蚕丝的立式缫丝工艺与设备。 (2) 绞纱染色工艺。 (3) 亚氯酸钠漂白设备。 | ||
9 | 机械 | (1) 非数控金属切削机床制造项目。 (2) 6300千牛及以下普通机械压力机制造项目。 (3) 非数控剪板机、折弯机、弯管机制造项目。 (4) 普通高速钢钻头、铣刀、锯片、丝锥、板牙项目。 (5) 棕刚玉、绿碳化硅、黑碳化硅等烧结块及磨料制造项目。 (6) 直径450毫米以下的各种结合剂砂轮(钢轨打磨砂轮除外)。 (7) 直径400毫米及以下人造金刚石切割锯片制造项目。 (8) P0级、直径60毫米以下普通微小型轴承制造项目。 (9) 220千伏及以下电力变压器(非晶合金、卷铁芯等节能配电变压器除外)。 (10) 220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使用环保型中压气体的绝缘开关柜除外)。 (11) 民用普通电度表制造项目。 (12) 新建普通铸锻件项目。 | ||
(二)禁止投资类(共54类项目) | ||||
1 | 农林业 | (1) 湿法纤维板生产工艺。 (2) 滴水法松香生产工艺。 (3) 以木材、伐根为主要原料的活性炭生产以及氯化锌法活性炭生产工艺。 (4) 超过生态承载力的旅游活动和药材等林产品采集。 | 2013年国家发改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 | 市、县区人民政府(含金洞、回龙圩、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县有关单位 |
2 | 轻工 | (1) 超薄型(厚度低于0.025毫米)塑料购物袋生产。 (2) 300吨/年以下的油墨生产总装置(利用高新技术、无污染的除外)。 (3) 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 (4) 石灰法地池制浆设备(宣纸除外)。 (5) 5.1万吨/年以下的化学木浆生产线。 (6) 单条3.4万吨/年以下的非木浆生产线。 (7) 单条1万吨/年及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生产线。 (8) 幅宽在1.76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120米/分以下的文化纸生产线。 (9) 幅宽在2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80米/分以下的白板纸、箱板纸及瓦楞纸生产线。 (10) 以氯氟烃(CFCs)为制冷剂和发泡剂的冰箱、冰柜、汽车空调器、工业商业用冷藏、制冷设备生产线。 (11) 猪、牛、羊、禽手工屠宰工艺。 | ||
3 | 有色金属 | (1) 电解铝项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优化产业布局项目除外) (2) 1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铝、再生铅项目。 (3) 4吨以下反射炉再生铝生产工艺及设备。 (4) 稀土氯化物电解制备金属工艺项目。 (5) 2000吨(REO)/年以下的稀土分离项目。 | ||
4 | 纺织 | (1) 使用直流电机驱动的印染生产线。 (2) 湿法氨纶生产工艺。 (3) 二甲基甲酰胺(DMF)溶剂法氨纶及腈纶生产工艺。 (4) 硝酸法腈纶常规纤维生产工艺及装置。 | ||
5 | 建材 | (1) 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湿法窑。 (2) 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3) 2000吨/日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60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 (4) 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普通浮法玻璃生产线。 (5) 15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建筑陶瓷砖、20万件/年以下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 (6) 3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7) 5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500万平方米/年以下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100万卷/年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8) 无碱、中碱玻璃球生产线、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 (9) 粘土空心砖和粘土实心砖生产线。 (10) 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2.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 (11) 3000万标砖/年以下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 (12) 10000吨/年以下岩(矿)棉制品生产线和8000吨/年以下玻璃棉制品生产线。 (13) 60万件/年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 (14) 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15) 100万米/年及以下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离心桩生产线。 (16)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简称PCCP管)生产线:PCCP-L型:年设计生产能力≤50千米,PCCP-E型:年设计生产能力≤30千米。 (17) 人工浇筑、非机械成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工艺。 (18) 非机械生产中空玻璃,双层双框各类门窗及单腔结构型的塑料门窗。 | 2013年国家发改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 | 市、县区人民政府(含金洞、回龙圩、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县有关单位 |
6 | 钢铁 | (1) 有效容积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200立方米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大于430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2. 4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 (2) 2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铸铁管生产用高炉;1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锰铁高炉。 (3) 公称容量100吨以下炼钢转炉;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新水耗量大于3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 (4) 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炉;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大于98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3.2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 (5) 3000千伏安及以上,未采用热装热兑工艺的中低碳锰铁、电炉金属锰和中低微碳铬铁精炼电炉。 (6) 300立方米以下锰铁高炉;300立方米及以上,但焦比高于1320千克/吨的锰铁高炉;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高炉锰铁企业。 (7) 间断浸出、间断送液的电解金属锰浸出工艺;10000吨/年以下电解金属锰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 电解金属锰生产总规模为30000吨/年以下的企业。 (8) 145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 (9) 30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 (10) 2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 (11) 含铬质耐火材料。 (12) 63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铁合金精炼电炉(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 |
永州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
(第一批)
二、外商投资产业
序号 | 行业 | 项 目 | 主要文件依据 | 执行单位 |
(一)限制投资类(共15类项目) | ||||
1 | 制造业 | (1) 烟草制品业: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2) 烟草制品业:打叶复烤烟叶加工生产。 (3) 造纸及纸制品业:主要利用境外木材资源的单条生产线年产3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木浆和单条生产线年产1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机械木浆以及同步建设的高档纸及纸板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4)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额定功率350MW及以上大型抽水蓄能机组制造(限于合资、合作):水泵水轮机及调速器、大型变速可逆式水泵水轮机组、发电电动机及励磁、启动装置等附属设备。 (5) 农副食品加工业: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大米、面粉加工,玉米深加工; (6) 农副食品加工业: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7)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 (8) 医药制造业:血液制品的生产。 (9)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 (10)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解铝、铜、铅、锌等有色金属冶炼。 (11)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 (12) 通用设备制造业: 各类普通级(P0)轴承及零件(钢球、保持架)、毛坯制造。 (13) 通用设备制造业: 400吨以下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14) 专用设备制造业: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 (15) 专用设备制造业:320马力及以下推土机、30吨级及以下液压挖掘机、6吨级及以下轮式装载机、220马力及以下平地机、压路机、叉车、135吨级及以下电力传动非公路自卸翻斗车、60吨级及以下液力机械传动非公路自卸翻斗车、沥青混凝土搅拌与摊铺设备和高空作业机械、园林机械和机具、商品混凝土机械(托泵、搅拌车、搅拌站、泵车)制造。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2011年第12号令) | 市、县区人民政府(含金洞、回龙圩、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县有关单位 |
(二)禁止投资类(共16类项目) | ||||
1 | 制造业 | (1) 饮料制造业: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及特种茶加工(名茶、黑茶等)。 (2) 医药制造业: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和《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3) 医药制造业:中药饮片的蒸、炒、灸、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4)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放射性矿产的冶炼、加工。 (5) 专用设备制造业:武器弹药制造。 (6)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开口式(即酸雾直接外排式)铅酸电池、含汞扣式氧化银电池、含汞扣式碱性锌锰电池、糊式锌锰电池、镉镍电池制造。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2011年第12号令) | 市、县区人民政府(含金洞、回龙圩、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县有关单位 |
2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 新闻机构。 (2) 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 (3)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 (4) 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5)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6) 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 | ||
3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1) 自然保护区和国际重要湿地的建设、经营。 (2) 国家保护的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 ||
4 | 采矿业 | (1) 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 ||
5 | 教育 | (1) 义务教育机构,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2011年第12号令) | 市、县区人民政府(含金洞、回龙圩、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县有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