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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永州市公司登记权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12-27 信息来源: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YZCR-2016-01007 

永政办函〔2016〕23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工商局《永州市公司登记权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相关单位: 

市工商局《永州市公司登记权限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8 日 


永州市公司登记权限暂行规定 

市工商局 

第一条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市、县区两级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权限,实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目标,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记管辖暂行规定》的规定,按照职权法定、属地管辖、便民高效、利于监管的原则,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工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四)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负责登记的公司以外、住所在零陵区、冷水滩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回龙圩管理区的行政区域内,注册资本(金)一般应在600万元以上的其他公司。 

(五)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工商局登记的公司。 

第三条 各县人民政府公司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和市工商局负责登记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第四条 市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回龙圩分局受市工商局委托,分别负责登记本辖区内属市工商局登记权限内的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和外资企业除外。 

第五条 永州市工商局零陵分局、冷水滩分局分别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登记: 

(一)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市工商局负责登记的公司以外的公司; 

(二)本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公司中,住所在本分局辖区内、注册资本(金)在600万以上、申请人选择在本分局申请登记的公司; 

(三)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企业名称冠“永州”“永州市”字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或者永州市知名商标的; 

(二)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权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八条 永州市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受冷水滩工商分局委托,回龙圩分局受江永县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委托,分别负责登记本辖区内普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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