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7-12-27 信息来源: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YZCR-2016-00019
永政发〔2016〕1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永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9日
永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确保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05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3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民间传统节日、黄金旅游期等大型活动;
(六)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七)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质监、住建、卫生、食药监、交通运输、文化、体育、城管、环保、经信委等部门和政府应急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同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六条 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的活动的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主办者、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及其他参与大型活动的单位依据本办法履行安全职责。
主办者是指大型活动的发起人。
承办者是指具体组织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或者组织,其主要负责人是指承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
场所管理者是指将其所有或者实际占有、使用、管理的场所,以租用、借用等形式提供给承办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对大型活动进行安全风险预测评估,其中足球赛、焰火晚会、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2万人以上的文艺演出活动,应当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评估;
(二)制定、落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落实、演练医疗救护、灭火、紧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
(三)建立并落实大型活动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安全措施;
(四)配备取得大型活动安全服务资格的专业保安人员和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五)制定、落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经费预算,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资金、设施、设备、场地;
(六)组织实施大型活动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七)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违法犯罪行为;
(八)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
(九)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票证背书等形式,向参加活动人员宣传告知交通管制、现场秩序、票证管理、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要求;
(十)接受公安机关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一)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十二)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划定的区域控制人数、发售票证。
第八条 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大型活动的,应当选择有资质、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承办者。
主办者应当支持、督促承办者落实安全职责和安全措施,不得向承办者提出可能危及大型活动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 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向承办者提供大型活动场地平面图、人员安全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特种设备检验报告等资料;
(二)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等安全标准;
(三)设立安全缓冲通道、区域,设置引导指示标识,配备安全检查、入场人员计数设备;
(四)确保视频监控设备完好有效,视频监控覆盖主要进出口及活动区域,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保存30日以上;
(五)提供停车场地,负责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和秩序引导,并配合有关部门维护交通秩序;
(六)保障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七)不得将场所提供给未取得安全许可的承办者举办大型活动。
第十条 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熟知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参与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服从现场安全工作人员的管理、指挥和疏导,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活动现场;
(二)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在活动现场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投掷杂物,围攻活动组织者、参与者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承担安全保卫工作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履行安全保卫工作职责;其现场管理人员应当经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承担大型活动入场安全检查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与承办者签订的安全检查服务协议以及公安机关的要求,制定安全检查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专业的安全检查人员和安全有效的安全检查仪器、设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检查。
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方案,发现可疑物品、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按照方案要求先期处置。
第十四条 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大型活动安全标准和实际情况开展安全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程度、风险防范和控制建议等内容。
第十五条 票务公司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对检票人员进行培训,接受公安机关对发放或出售门票情况的监管。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二)受理、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三)制订安全监督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进行指导;
(五)组织治安、消防等部门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六)指导、监督和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
(七)对大型活动票证实施监管;
(八)维护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九)依法及时处置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
(十)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调用公安民警参与安全保卫工作的,参照公安部相关规定报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大型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并做好相关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生产安全的综合监管,督促承办者对活动场馆安全设施组织验收,参与活动期间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质监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现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住建部门负责大型活动、场馆、构筑场、临建设施设计方案及专家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以及搭建、拆除的安全监管。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大型活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提供医疗急救保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食药监部门负责大型活动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测,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采取应对措施。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大型活动公共交通服务保障工作。
文化体育部门负责文艺演出活动的组织者资格和节目内容的审查,体育赛事活动的审批或者备案。
城管和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区大型活动现场周边公共区域内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监管。
环保部门负责对大型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禁止举办对环境可能产生较大破坏的活动。
经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电力部门对活动场馆的用电设备及临时架设的电线、电缆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禁止超负荷运转,保障供电正常。负责调度督促通讯部门(移动、电信、联通等)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地提供通讯保障。
政府应急机构根据政府指令或者大型活动承办者等申请,协调应急保障工作。
另外,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本系统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直接在永州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按政府审批程序办理。但应当按照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定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商业经营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应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具有资质的保安公司承担,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必要时,公安机关派出适量警力现场指挥、协调和督导。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要加大安全投入,没有足够的安全保卫工作经费,不具备安全条件或没有基本的安全保卫工作装备的,不得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承办单位应主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对属于市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市公安机关认为由县、区公安机关实施安全管理更合适的,可以依法委托县、区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第二十一条 大型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是指组织、协调、保障、直接参与活动的相关人员数量与预计发售票证或者组织观众数量之和;或单位时间内的动态的最高流量,即每场次、每天的人数之和。
展览、展销等具有人员流动性的大型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是指同时在活动现场的人员最大数量。
第二十二条 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
(四)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应当提交联合承办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各自安全责任和主要安全责任人;
(五)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六)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材料;
(七)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八)其他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现场平面图;
(三)安全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设置、任务分配和识别标识及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的安保服务协议;
(四)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五)临建设施设计方案的评审意见及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七)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八)票证管理方案,包括票证种类、样式、总数、发售计划、防伪说明、查验措施及票务公司基本情况等;
(九)安全检查设备配备情况,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物品、车辆的安全检查措施;
(十)预计参加活动的车辆数量,停车场地的设置、位置、容量及停放、管理、疏导措施;
(十一)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十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四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并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公安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大型活动相关信息通报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不具有合法身份的;
(二)活动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三)场所、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四)安全责任不明确、措施无效的。
第二十六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的举办规模。
大型活动举办时间需要变更的,承办者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5个工作日前向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举办地点、内容变更或者规模扩大的,承办者应当依据本办法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大型活动取消的,承办者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5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承办者变更、取消大型活动,应当及时告知活动参加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作出安全许可决定后,应当会同安监、质监、建设等部门对活动场所、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检查人和被检查人签字归档。
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举办大型活动:
(一)现场发现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内容的;
(二)逾期未改正或者无法整改安全隐患的;
(三)发售的票证或者参加人员超过核准安全容量的;
(四)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停止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
(五)现场治安、交通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承办者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内容的;
(七)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
第二十九条 取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前,承办者不得发售票证。取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后,承办者不得擅自更改票证信息,不得擅自改变各区域票证数量。
第三十条 承办者搭建舞台等临建设施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并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组织由安监和建设部门认可的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施工,并将临建设施设计方案报安监和建设部门备案。
临建设施搭建完成后,承办者应当组织专家、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安监部门会同住建、文体广新、经信委等部门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并签署监督意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临建设施验收工作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3日前完成。
第三十一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依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涉嫌犯罪的,依照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