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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12-27 信息来源: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YZCR-2016-01048 

永政办发〔2016〕5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冷水滩区、零陵区人民政府,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相关单位: 

《永州市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

 

永州市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城市良好秩序,提升城市文明水平,营造舒适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产生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烟花和爆竹产品,以及电子礼炮等。 

第三条 在本市中心城区(含冷水滩区、零陵区及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节日庆典、开业庆典、婚丧嫁娶等理由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边界为: 

冷水滩城区(含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至永州大道(河西至湘江),南至城南大道,西至洛湛铁路,北至淡岩路。 

零陵城区:东至阳明大道,南至朝阳大道,西至工业大道,北至日升路。 

以上以道路(含铁路)为边界的,均外延500米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第四条 逢重大庆典,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向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申请许可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燃放。 

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冷水滩区、零陵区人民政府、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实施本规定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社区(村组)要做好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宣传、教育、巡查、劝导、制止和上报,配合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考核考评;市公安局负责市政府批准的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公共安全管理,维护城区行政执法单位良好的执法环境。 

宣传、财政、安监、民政、工商、环保、交通、教育、法制、房产、消防、供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燃"相关工作。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公安部门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委托,由三区(经开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没收烟花爆竹,并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违规燃放的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规燃放的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永单位)、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同时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纳入对该单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 

第十条 宣传、公安、财政、安监、民政、工商、环保、交通、教育、城管、法制、消防、供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和"12319"城管服务热线,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监督、举报人。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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