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4-02 信息来源:永州市政府门户网站
YZCR-2017-01035
永政办发〔2017〕3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资源统筹,加强部门联动,全面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19号)精神,结合永州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不断建立健全各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先后出台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等政策措施,全力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高效有序应对各类自然灾害,有效保障了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由于地方财力不足、部门之间衔接配合不够、基层工作力量薄弱,还存在对一些困难群体救助不到位、标准和补助水平偏低等问题。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也是补上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政策要托底的部署要求和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
二、认真做好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各项工作
1.进一步加强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各县区(含管理区、经开区,下同)要加大受灾群众困难排查力度,调整完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积极主动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对今年因遭受洪涝等自然灾害仍在临时安置住所的受灾群众,春节前要全部帮助解决住房问题。要认真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全面开展照料护理工作,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比例,确保2017年失能和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比例达到30%,到2020年达到50%以上。同时将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规定的残疾人纳入救助供养范围。要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积极改善孤儿和贫困残疾儿童等群体的保障条件。要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确保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有饭吃、有衣穿、有场所避寒。要认真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合理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要统筹运用各类救助政策,切实解决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困难优抚安置对象等各类实际困难和问题。各地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同时,要积极落实教育、住房、医疗、就业等专项救助制度,全方位提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
2.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工作衔接。各县区要认真落实省、市2017年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的决策部署,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在政策、标准、对象、信息等方面的衔接,切实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将符合建档立卡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扶贫建档立卡,实现“应扶尽扶、应保尽保”。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破除部门信息共享壁垒,充分发挥市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平台在精准识别救助对象中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持续推进城乡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的专项整治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公平公正。
3.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各县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畅通急难救助的“绿色通道”。针对陷入急难困境的家庭和人员,综合运用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和就业救助等政策资源,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及时解决好群众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4.加强集中供养场所安全管理。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管理要求,对福利院、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集中供养场所,加强经常性安全教育和安全常识学习培训,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各项制度规定,适时开展各类应急预案演练,按照法规标准要求配齐消防设施,定期不定期开展防火、防电、防冻、防食物中毒、防煤气中毒等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机构安全运行,提升服务保障能力。
三、切实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民政部门负责,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扶贫、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机制,统筹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要大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打破政府大包大揽惯性思维,围绕救助、帮困、扶老、助残等民生领域向社会组织、专业机构购买服务,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同时,乡镇(街道)要做好各类社会救助的受理、审核和管理等工作,村(社区)要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努力实现政府管理服务与基层自治组织管理服务有序衔接和良性互动。
2.加大经费投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中央、省、市和本级补助资金,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位置,确保政府投入只增不减。对中央和省、市财政已拨付的救助补助资金要抓紧落实到位。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争取资金每年合理增长,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要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防止物价波动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推进资金使用管理公开公示,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
3.广泛宣传政策。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并利用便民服务窗口等公众场所,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活动,在全市营造积极参与支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浓厚氛围。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困难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自立自强,努力实现脱贫致富。
4.严格责任追究。要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和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对落实政策不力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要建立社会救助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估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四、附则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