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12-12 信息来源: 永州政府网
永政办发〔2019〕17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相关单位:
《关于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9日
关于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
为完善监督机制,规范全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防治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突出问题,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开、廉洁、高效,根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预算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公管委)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领导决策和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实施审计监督;纪委监委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受理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市直有关单位的具体监管职责按照《永州市市本级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流程图》(永发改〔2018〕116号)等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依法招标项目实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网上答疑、网上投标,依托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发电子交易系统、电子服务系统、电子监管系统,全面推行网上服务、网上交易、网上监管、留痕追溯的电子化招标投标。招标人应将格式统一的招投标相关资料上传于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供所有潜在投标人下载,不得以任何形式与潜在投标人接触。
3.规范编制招标文件。市住建、市水利、市交通运输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制定或公布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实行标准化招标。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编制、发布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严禁量身定做招标文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使用维护全省统一的行政监督平台,为行政监督部门查阅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提供技术支撑。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方案、承包合同,均须经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班子成员要逐一发表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4.实行招标方案报告制。经政府批准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实施招标投标活动前,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招标方案(含项目投资概算及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评标办法、投标人资质条件等)。如政府投资工程采取PPP模式或者其他投融资模式进行建设的,应先报同级政府批准同意,再报项目招标方案。
5.规范概算预算管理。政府投资工程实行项目储备制度,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草案,报市、县区党委、政府审定后实施。除本级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同意的项目外,凡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或资金来源不落实或未制定资金平衡方案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核。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及预算,超出概算招标的,必须依法履行概算、预算调整手续,才能实施招标。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对项目概算委托评审后审批;财政部门负责对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出具预算批复文件。
项目招标后,建设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概算、预算进行建设,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6.规范招标代理和专家评委行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实行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制度,招标人应先集体研究比选方案,在规则范围内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自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对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现场抽查招标代理机构,对未依法代理或未按规定配备专业人员的,纳入其不良信用记录。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公管办)牵头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和专家评委考评办法,加强专家评委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组织对招标代理机构、专家评委开展“双随机”考评,依法公布考评结果。
7.规范限额以下工程的发包行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未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施单位可选择公开发包、邀请发包和直接发包方式。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实施单位纪检监察组依法对对限额以下工程发包进行监督。采用公开发包和邀请发包方式的工程项目其工程发包文件可参照国家、省相关的示范文本编制。公开发包的公告信息统一在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
市本级项目:采用公开发包和邀请发包方式的工程项目可以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专家、组织发包、评审等交易活动;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实施单位应先建立内部发包管理制度,经集体研究决定后实施。采用公开发包、邀请发包和直接发包方式的工程项目的发包文件、建设合同应当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县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县区依法制定管理实施办法。
8.鼓励推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把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等工程咨询服务业务采用全部或2项(含2项)以上组合成一个服务包,将服务包委托一个单位或联合体,由其负责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
9.实行进场交易报批制。招标人(项目业主)要切实履行招标采购主体责任,对项目前期工作不到位的,不得开展招标活动。对必须进场交易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实行报批制度:市本级工程项目总投资额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副市长审批;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先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再报常务副市长审批;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先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再报市长审批;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报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报市委审定。凡经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的项目,不再重复报批。
县区项目,可按照不高于上限标准,由县区制定具体规定。
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按属地管理原则应在市内进行交易,确需异地交易的,由市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长审批。
10.实行投标资格后审制。政府投资工程一般不实行资格预审,应采用资格后审的资格审查方式,但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可以实行资格预审。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要求,直接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对所有投标人进行严格资格审查。
11.落实政务公开制度。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中明确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5个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40个具体公开事项,着力推进公共资源阳光交易、公开透明。
12.加强行业信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应健全行业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全市建设市场主体诚信记录公告制度、诚信承诺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对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失信企业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评标评审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依照《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规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招标投标、交易代理等活动,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担任评标专家或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从业。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前,对投标人、代理机构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提篮子”“打牌子”和信用记录的查询,并作为中标人和代理机构确定、评标专家入库审查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对不履行诚信承诺、合同约定等情形严重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的失信市场主体,依法纳入我市不良信用记录,将信用信息及时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并与国家、省交易网、“信用永州” 网互连互通,信息共享。
13.实行无业主评委评标制。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原则上业主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所有评标专家均应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工程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以及工程设计、PPP项目、EPC项目等确需业主评委参与评标的项目,应由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且所派业主评委符合法律、法规对评审专家要求的,经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派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的业主评委参加评标委员会。
14.规范使用评标办法。依法必须招标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见附件),如因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较强等确需使用其他法定评标办法的,由招标人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区项目按隶属关系报送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开区)。其他工程类别可使用其他法定评标办法。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根据不同工程类别,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评标办法。
15.实行银行履约保函制和低价差额履约保证金制度。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提倡以银行出具的履约担保函方式,向招标人提交中标总价的10%作为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未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中标金额低于最高投标限价10%以内的,履约担保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中标金额低于最高投标限价10%以上的,履约担保为最高投标限价减去中标合同金额后的差价。
中标人拒绝提交或未按规定提交差额履约保证金的,视其自动放弃中标,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纳入我市不良信用记录,由第二名递补,依次类推。因中标人低价中标导致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低价差额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16.严格控制工程项目变更。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建设过程中要严控工程造价,严控工程变更,确需工程变更、增加工程价款及调整概算、预算的,项目单位必须履行程序,事前申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否则,不得支付新增价款。对中标价内的重大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对工程变更新增价款累计超过中标金额10%以内的、且未突破投资概算、预算的,按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处理;工程变更新增价款累计超过中标金额10%以上的,由分管副市长提出意见,报市长批准,并由行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责任认定后,涉及国家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移送纪委监委进行问责。对前述二种情形,如突破投资概算、预算的,必须履行相关调整手续。
县区项目应参照执行。
17.严格考核关键岗位人员。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配备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应按规定全部到岗,原则上不得更换。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关键岗位人员到岗考核制度。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每月对在建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进行抽查,并建立工作台账。相关抽查和考核结果要计入诚信记录。
18.实行联动查处制。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公司等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发现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处理。市公管委牵头建立招标投标协同监管机制、定期调度会商机制,协调招标投标重点领域联合执法检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抓好本行业本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加强同纪委监委、公安、财政、审计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监督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建立招标投标处罚案件移送机制和处罚结果公告制,对完成行政处罚的招标投标违法案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19.实行标中标后监管责任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开标、评标现场监督责任,建立开标、评标现场监督记录台账,重大项目可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参与监督。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中标签订合同10日以内,应将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采购等合同抄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要按规定妥善保管好招标文件等与工程有关档案资料。招标代理机构要将招标投标全过程的档案资料在项目结束后10日以内报行政监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每月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标后合同签订履约、资质条件、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工程分包、履约担保等情况进行监督核查,重点查处打牌子、挂靠、非法转包、违规变更设计等行为。市公管办每年应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职情况开展1-2次核查,并将相关情况报市政府、市公管委、市纪委监委。
20.实行最严格责任追究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对干预、影响和插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人员及其行为,或者利用领导干部名义“打牌子”、“提篮子”插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决抵制、一律登记在案,并及时向组织报告。要加大对“打牌子”、“提篮子”插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惩处力度,在招标投标评标办法中一律为减分项,一律取消其参与相应招标投标的资格,一律依法认定相应招标投标项目中标无效,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法列入“黑名单”。招标投标活动中行政监督部门不履职、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违纪将移送纪委监委部门依法查处。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以及使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
政府投资工程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的项目。
本规定中所称“以内”均不含本数,“以上”均含本数。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