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5-03 信息来源:永州政府网
永政办函〔2019〕60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和中央、省驻永相关单位:
《永州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9日
永州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为推动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工作要求,到2020年,建成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涵盖全行业、全流程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监督有力、权威高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为全方位全周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构建综合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
1.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9〕4号),切实加强公立医院党的领导,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引导民营医疗机构成立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推进“一岗双责”,筑牢监管底线。(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2.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含管理区、经开区,下同)要把医疗卫生行业的监管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主业主责,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制定完善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医疗卫生质量控制组织的监管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监管主体责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按照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医院章程,建立治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审计局、市医保局)
4.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发挥行业组织的专业作用,建立行业服务行为自律机制。制定实施举报奖励制度,推动社会力量监督。聘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监督员,加强行风监督。健全完善全市卫生健康舆情监测平台和应对处置机制,支持媒体监督。(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文旅广体局)
(二)完善综合监管措施,加强全行业全过程监管。
5.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二证合一”。全面公示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着力推进“一件事一次办”。充分运用全市政务服务平台,实行网上行政审批;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推动社会办医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实现“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目标。利用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和评审等关键环节,加强对从业人员资质和执业行为监管。加快发展市级卫生技术评估力量,发挥其决策支持作用。(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6.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健全完善体系建设,协同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以自我质量管理为基础,健全内部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推行巡查、点评、约谈、处罚、通报五项制度,推进6S精益管理。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负责)
7.加强医疗相关产品监管。按照国家医疗技术管理标准要求严格开展分类管理。建立和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辅助用药和高值医用耗材跟踪监控、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制度。强化对医疗机构采购和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使用的监管和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机制;将药械集中网上采购情况作为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纳入目标管理及医院评审评价工作。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完善临床药师制度。落实处方点评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扩大点评范围。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制度、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和临床重点监控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实行主要医用耗材价格信息公开。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
8.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全面实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制度,通过规范医疗、完善医保、改革医药等政策联动,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资产监管,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高资金、资产使用效率。严厉打击以医疗价格欺诈、虚假宣传、“医托”行骗、无证行医为主的非法行医行为,将其纳入市、县区政府综合治理重要内容。严格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依法依规惩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行为。加强平安医院建设,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安局)
9.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对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地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绩效考核和监管。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行为。(牵头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
10.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监管。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建立党委主导、院长负责、党务行政工作机构齐抓共管的医德医风工作机制,严格执行“三必须三不准”等相关制度。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严肃整治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不合理收费行为,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严查重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医疗机构乱收费和“搭车”出售医疗辅助用品、保健品等谋利行为,促进行业作风根本好转。(牵头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创新综合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水平和效能。
11.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制定完善医养结合、旅游体检、互联网医疗、健身休闲、食品保健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政策,完善对相关新技术的审慎监管机制。加强对文化旅游设施、旅游景点景区医疗救助保障的监管。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市卫健委、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文旅广体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永州银保监分局)
12.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应用。健全完善执法监督履职标准,建立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制度。完善执法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案件协查和办案联动机制,与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协同联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事项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完善抽查清单,健全检查人员名录库,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不良诚信医疗卫生机构黑名单制度,强制严重违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退出医疗服务市场。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信用监管机制,全面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公开承诺、控费指标、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
14.大力推进智能监管和网格化管理机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加强信息采集分析,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利用智能监管信息开展医疗卫生风险监测与干预,实现事前预警、过程监控、结果评价的风险管控模式。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保障信息安全。健全完善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充分发挥县乡卫生监督员和协管员,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卫生健康专干的作用,加强村、社区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四)全面落实保障措施,确保综合监管有力有效。
15.加大考核和责任追究力度,建立权威有效的督察问责机制。建立由市卫健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协调督察机制,统一部署、协调推进、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和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重大问题报市人民政府,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承担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
16.加强法制宣传和舆论引导,着力提高执法能力。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充分发挥行政管理人员、执法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顾问等专业优势,不断充实医疗卫生行业监管力量,加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明确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执法性质,强化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属地化管理,落实县委托乡镇(街道)执法改革。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资源配置及规范化建设,保障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落实执法执勤用车和执法装备,加大对执法队伍、执法装备、技术培训和执法办案等方面的资金投入,满足执法工作需要。逐步实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优化人员结构。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永州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卫健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综合监管工作导和查处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工作。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完善相关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监督执法,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
民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
人社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监督。
商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监管。
审计部门依法对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
税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依职责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和监管,负责执业药师的管理,会同人民银行牵头负责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教育、生态环境、住建、水利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和监管职责。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安排,明确监管职责,厘清责任链条,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严肃查处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责问责。要加大典型案例通报,形成有力震慑,提升监管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