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5-03 信息来源:永州政府网
永政发〔2020〕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禁止滥食野生动物 加强野生动物监管 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活动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全面加强野生动物监管,全面禁止滥食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活动,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决定》精神。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滥食野生动物不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生态安全,而且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重大隐患。加强野生动物管控,坚决取缔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市场,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全面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从源头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务必要深刻认识出台《决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以强烈的责任担当坚决贯彻执行《决定》。
二、全面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意见所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在野外环境下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实验、宠物饲养等非食用用途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物种、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及捕捞水产品除外。
三、严格餐饮场所监管。宾馆、酒楼、饭店、农庄、会所、食堂等餐饮服务场所,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禁止滥食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用其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或者菜谱。加强对餐饮场所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上述违法行为。
四、加大对食用禁食野生动物人员的处罚力度。任何人员不得食用、购买、储存和携带禁食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一经发现,依法处罚;是公职人员的,通报工作单位依纪依规追究其责任。
五、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均划定为禁猎区,严禁非法猎捕在野外环境下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生动物。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监控网点,落实禁猎措施,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六、加强重点人员管控。对以猎捕野生动物为业和因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要建立档案,约谈告知禁猎禁令,落实监管责任人,严格教育管理,严防顶风作案。
七、收缴非法猎捕工具。对单位和个人非法持有的枪支、类枪支、弓弩等猎捕工具要依法收缴。对持有法律禁止使用的毒药、爆炸物、电击、电子诱捕装置、捕鸟网、猎套、猎夹等野生动物猎捕工具的人员,要劝导其主动上缴,不上缴的要列为重点人员严密监管。
八、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巡查。要安排专人对各类自然保护地和其他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进行巡查巡护,特别是对蓝山南风坳、道县毛巾田等候鸟迁徙通道,要加密巡查线路,增设保护站点,提高巡查强度,及时清除捕鸟网、猎套、猎夹、猎坑等猎捕工具和设施,严防发生猎捕野生动物行为。
九、严禁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利用车辆、物流、邮件、快递等方式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个人非法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研、药用、展示、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必须按照规定持有或者附有猎捕、人工繁育、进出口等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专用标识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保证可追溯。
十、加强对运输从业者的监管。加强对运输、寄递等业务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依法严查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依法追究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十一、加强对货物集散场所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物流中心、铁路货场、航空货场、货物承运点、货物仓库等货物集散场所的监督检查,严查非法仓储、转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
十二、严格运输流通领域执法检查。交通、运输、寄递等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检查站、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动物检疫站等,要主动做好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稽查执法工作,严格过境车辆检查,一旦发现非法运输行为,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移交处理。
十三、禁止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活动。对在商品交易市场、农(集)贸市场、超市等设立的非法收购、加工和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摊位、门店等要一律关闭、查封;对非法从事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收购、生产、贩卖、配送的地下黑窝点及利用网络平台非法收购、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网络店铺要坚决依法打击。
十四、禁止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条件及服务。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农(集)贸市场、餐饮单位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寄递等经营者和各类媒体,不得为非法生产、加工、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活动提供条件和服务。
十五、全面清理整顿经营利用行为。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所有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的单位,持续开展专项清理整顿行动。对非法开展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活动的,一律依法取缔并严厉查处;已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物种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的215个水产新品种的,人工繁育许可证由林业主管部门核销,农业农村部门按《畜牧法》和《渔业法》加强管理,并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已取得禁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证件一律核销,养殖经营场所一律关停。
十六、做好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从业机构退出工作。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要按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方案,落实配套措施,积极稳妥推进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从业机构的退出工作。要落实补偿政策,对需要退出、关停的繁育场所、经营利用单位,要研究出台具体补偿办法,给予退出单位一定的补偿。要出台扶持政策,对有条件、有意愿转产转业的繁育场所、经营利用单位,要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确保退得出、稳得住、能发展。特别要处理好贫困户退出的问题,积极帮助就业、转产,防止出现返贫。
十七、妥善处置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要针对每个物种制定处置方案,分类施策做好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对生态有益的物种,必须通过科学论证,谨慎放生;对生态安全有隐患或不具备放生条件的物种,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有科研、药用、展示价值的物种,可依法进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的处置必须在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进行,严禁养殖场养殖户擅自处置,防止发生损害人身安全、危及生态和环境安全的事件。
十八、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猎捕、出售、购买和进口禁食野生动物的一律禁止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对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依法依规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
十九、依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各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利益链条各个环节的执法,严格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对现行法律明令禁止的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按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上限予以处罚;对违反《决定》但法律无明确规定的,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级公安机关要统筹各部门警种力量,从重从快严厉打击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提高执法效能。要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建立有奖举报机制,激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保护野生动物行动。
二十、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部门职责,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依法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证的陆生野生动物繁育、利用场所的疫源疫病防治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做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和做好依法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的野生动物繁育、利用场所的疫源疫病防治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场所经营野生动物活动的监管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野生动物运输活动的管理工作;邮政管理部门要做好野生动物寄递管理工作;海关部门要做好野生动物进出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商务等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内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二十一、深入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和公众教育工作,通过举办专题宣传、专家讲解、进校园、进乡村等活动,大力普及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大力宣传出台《决定》的重大意义,为《决定》施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的作用,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充分认识滥食野生动物对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危害,倡导绿色、健康、文明的饮食理念,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推动形成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共同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全新局面。
二十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健全执法管理体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要加强贯彻落实《决定》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强化责任担当,确保《决定》落实到位、有效实施。要树立风险意识,提前做好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苗头性、隐患性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要严明工作纪律,凡因组织不力、推进不力导致《决定》落实不到位的,要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