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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十严禁”规定》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11-20 信息来源:永州政府网


YZCR-2020-01005

永政办发〔2020〕10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十严禁”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永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十严禁”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8日


永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十严禁”规定


一、严禁领导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以“打招呼、写条子、提篮子、打牌子”等方式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以任何理由将必须招标的项目违规批准为不招标、将公开招标的项目变为邀请招标。违者,一律按规定追究责任,相关招标投标项目中标一律无效。

二、严禁招标人弄虚作假、肢解分包、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违规邀请招标、暗箱操作、倾向评标、内定中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限制、排斥和歧视潜在投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泄露标底或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故意隐瞒招标投标真实情况,违规发布、修改招标文件,无正当理由不发中标通知书、不订立合同,签订阴阳合同。

三、严禁投标人围标、串标、挂靠或被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违者,除依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外,一年内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四、严禁招标代理机构违规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包括不执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违规转让代理业务,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信息,与招标人、投标人、专家评委串通招投标、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限制、排斥和歧视潜在投标人,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违者,除依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外,一年内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五、严禁专家评委与投标人或与投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及排除特定投标人的要求,擅离职守、影响评标活动正常进行,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不正确履行评标职责。违者,除依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外,一年内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并按程序取消其评委资格。

六、严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不履职。如有违反,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记入不良行为,直至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新业务。

七、严禁个人(自然人)参与或组织围标、串标、挂靠、借用资质,以投诉或举报为名排挤竞争对手、干扰招标投标活动(对非招标投标活动参与者、与招标投标活动无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自然人的投诉或举报,不予受理)。违者,除依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外,一年内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八、严禁交易中心(平台)任何人员利用职权之便干扰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泄露重要信息,随意修改电子招标投标信息,不按规定公布招标投标信息。

九、严禁负有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推诿扯皮、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十、严禁以罚代管。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一律依法实施处罚,一律依规记入不良行为和黑名单,实行失信惩戒。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市场主体被记不良行为记录或黑名单的,一并将所涉相关责任人记不良行为记录或黑名单,实行个人失信惩戒。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督促招标人全过程对相关方的失信行为进行穿透式审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做好全市招标投标失信行为信息和惩戒措施的汇总,并及时在“信用永州”网上公布,相关单位要及时报送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不良行为、异常名录等失信行为信息。

以上所称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履约等各阶段,以及与此有关的政务信息公开。

违反以上规定者,由招投标监管单位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追究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中央、省及其工作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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