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20 信息来源:永州政府网
YZCR-2020-01008
永政办发〔2020〕13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3日
关于印发《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稳企业保就业
(一)降低企业用工成本。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加快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执行期限延长到今年年底,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各管理区、永州经开区管委会,下同)〕
(二)加大稳岗返还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各地可在不高于5.5%的前提下,自行确定企业裁员率上限。困难企业认定部门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税务四个部门,取消县区、市人民政府认定及省级备案程序。认定困难企业时,主要审核企业净利润情况,净利润指标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上年度10月至本年度6月,企业连续6个月亏损;企业上年度净利润同比下降超过20%,各地可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当提高该比例。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各地用于落实当年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的总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与本年度调剂金总和的3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引导企业和职工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劳动纠纷。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强化相关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设立服务专员,指导企业通过“共享员工”“调剂用工”等方式进行劳动用工余缺调剂。(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总工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四)提升投资和产业带动就业能力。通过挖掘内需、加大投资、稳定外贸、培育壮大新动能、应用先进科技成果等,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扩大就业规模。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总体可控的民生相关行业的项目,制定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依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对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可能造成规模性失业的,要同步制定应对措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政府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优化自主创业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探索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基地推荐免担保机制,免除优质创业项目反担保要求。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结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保障返乡创业合理用地需求。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加大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引领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创新创业带动就业“420工程”,从2020年起,对每年评选的20个优质初创企业、20个街道(乡镇)每个给予最高10万元奖补,对评选的20个初创个体商户、20个社区(村)每个给予最高5万元奖补。加强创业载体建设,从2020年起,对每两年评选的10家市级创业孵化基地、10家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每家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市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抓紧清理取消限制灵活就业的不合理规定。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平台就业人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个人实际缴费的4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抓好重点群体就业
(八)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在县城和中心镇建设一批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推进三个“百千万”工程和“六大强农”行动,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优先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就业。加大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安排专项财政扶贫资金,用于保洁环卫、防疫消杀、巡查值守等临时性岗位设置,2020年光伏发电收益的80%用于贫困人口承担公益岗位工资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全面落实就业扶贫载体各项补贴政策,开展就业扶贫车间规范提质行动,鼓励引导新建一批就业扶贫载体,优先安排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继续评选15家市级精准就业扶贫爱心单位和30家市级就业扶贫车间示范点,根据吸纳就业情况每家最高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市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帮扶返乡留乡农民工就业。通过园区企业招用一批、回归农业稳定一批、工程项目吸纳一批、创新业态培育一批、扶持创业带动一批、公益岗位安置一批等方式促进返乡留乡农民工在乡就近就业。对首次创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返乡留乡创业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带动就业2人、初创企业和合作社带动就业5人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每成功介绍1名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2020至2021年,事业单位出现的空缺岗位,除有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和工作经历等资格条件要求的外,应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其中县级以下(含县)事业单位应拿出50%以上的招聘计划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国有企业要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开发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推动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岗位,支持短期就业。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健全参军入伍激励政策,提高应届毕业生征集比例。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2020届高校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情况,对在本市就读的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政府征兵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一)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从2020年3月1日起,统一将失业保险待遇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 90%。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十二)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全面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按规定给予培训和生活费补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大力支持有关单位申报省预算内稳就业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专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三)优化就业服务。推进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在线办理,加大就业岗位信息在线归集发布力度,开放线上失业登记入口,大力推广“湘就业”“永州智慧就业”信息平台,推进“311”就业服务,组织实施“百日千万网络招聘”“点亮万家灯火”主题帮扶专项行动。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能力提升计划。维护就业公平,坚决纠正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压实就业工作责任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健全完善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工作领导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实化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五)加强监测预警。完善分县区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多维度开展就业监测。做好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应对预案,第一时间处置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做好稳就业舆情监测研判,牢牢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权。(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六)加强资金保障。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和稳岗补贴投入力度,统筹用好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七)加强督促激励。完善激励办法,将稳就业工作列入县区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对稳就业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区,给予通报表扬或资金倾斜支持。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抓好政策实施,发挥最大效应,全力确保全市就业局势稳定。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此前于疫情期间发布的有关政策措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