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20 信息来源:永州政府网
YZCR-2020-00007
永政函〔2020〕30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和《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和经济承受能力,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根据《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以远期规划范围为基础,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建设状况,确定中心城区禁燃区范围为:东面以阳明大道为界、南面以朝阳大道为界、西面以潇湘大道和岭河路为界、北面以二广高速为界的闭环区域内。(具体范围详见附图)
二、高污染燃料目录
我市现阶段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燃料和物质: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管理措施
(一)生物质锅炉应采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包括颗粒状、棒状、块状)为燃料,其生产原料主要为农林废弃物(秸秆、稻壳、木屑、树枝等)。
(二)生物质锅炉应配置高效除尘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三)在禁燃区内,除集中供热项目以外,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今年年底前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生态环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四、冷水滩区、零陵区人民政府和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可采用网格化管理方式压实责任。发改、工信、住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鼓励、引导用户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的实施工作。
五、各县(管理区)应参照本通告划定本辖区的禁燃区,并落实相关规定。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2月29日公布的《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永政函〔2014〕210号)失效。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