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7 信息来源:红网永州
红网时刻永州8月7日讯(通讯员 潘彦军 徐旭晓)8月7日,笔者从宁远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微信盗窃案件,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樊某某在宁远县某网吧认识后相互加了微信,两人一起上网玩耍时看樊某某用微信支付消费时,知晓了其微信支付密码。后两人经常一起在宁远县某网吧通宵上网玩游戏,在此期间,杨某多次趁樊某某不注意时,偷偷使用樊某某的手机,将其微信上的钱转到自己的微信账号上使用,同时还用樊某某的微信号支付消费,后樊某某在查询银行账单时察觉后向宁远县公安局报案。
经统计,杨某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8697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于2018年3月13日向宁远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杨某退回赃款人民币8000元给被害人樊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对其适用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且在庭审中当庭认罪,主动将赃款大部分退还了被害人,避免了损失的发生,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并责令被告人杨某将非法所得人民币697元返还给被害人樊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