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7-12-27 信息来源: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YZCR-2015-01006
永政办发〔2015〕7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招标投标市场十条禁令》的通 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招标投标市场十条禁令》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7日
永州市招标投标市场十条禁令
一、严禁领导干部打招呼、写条子或使用其他方式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
二、严禁招标人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事先指定承包人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隐瞒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擅自修改已经备案的招标文件。
三、严禁暗箱操作、倾向评标、优亲厚友、内定中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签订阴阳合同。
四、严禁投标人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上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五年内不得在永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
五、严禁招标代理公司违法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现一起责令整改;第二起上报不良行为记录;第三起一年内不准在永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活动。
六、严禁专家、评委与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对评委不称职,评标错一次的,半年内不得担任评委;评标错两次的,取消其评委专家资格。
七、严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不履职。发现一次责令整改;第二次上报不良行为记录;第三次一年内不准在永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
八、严禁施工企业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影响工程质量或市容市貌。发现一次责令整改;第二次上报不良行为记录;第三次一年内不准在永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
九、严禁因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发生一次一般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一年内不准在永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发生较大事故的两年内不准在永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发生重大事故的三年内不准在永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五年内不准在永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
十、严禁施工企业所承建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等违法用工行为。发生一次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上报不良记录;发生第二次上报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不准在永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发生第三次两年内不准在永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