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7-12-27 信息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永政办发〔2015〕12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永州市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8日
永州市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足额安排社会保险费。政府与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对在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区域外,被征地农民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调地安置或由当地政府进行异地安置,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方的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进行调地安置,当地政府又无法进行异地安置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零陵区、冷水滩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行政区域范围(具体以2010年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版为依据)。
第二章 参保对象认定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户口在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以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基准日)的在册农业人口。
具体纳入社会保障人数,以户为单位按所征土地面积与该被征地户农村土地承包土地经营权证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地后以户为单位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含)的家庭整体纳入保障范围。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以户为单位填写《永州市被征地农民申请表》,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张榜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加盖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区国土资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核确认,再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张榜公示7天后,经区人民政府审定,报送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登记参保手续。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永州市被征地农民申请表》;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国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被征地相关证明材料;近期两寸正面免冠彩照3张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保障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地农民参加上述社会养老保险提供参保缴费补贴。
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的补贴标准一致。补贴实行先缴后补,选择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不符合参加条件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的标准为:
参保缴费补贴额=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12%×补贴年限。补贴年限和补贴方式按以下规定确定:16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补贴5年;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每增加5岁(含不足5岁)增加补贴2年,截至到参保对象正常享受养老金待遇年龄为止。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除缴费补贴以外,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个人缴纳。
第一次征地被确定为社会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在再次征地时不再重复确定为社会保障对象,其缴费补贴按第一次确定时的补贴标准不变。
第九条 符合参保条件被征地农民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其一次性缴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享受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年限可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时起计算,但补缴起始年龄不得早于16周岁,截止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时止,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
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用人单位招聘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个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继续缴费年限与一次性补缴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同等的缴费补贴,在其个人账户中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项目,记录缴费补贴情况。
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在其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后,将缴费补贴按补贴年限数逐年均等划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每年划入的金额=缴费补贴金额÷缴费补贴年限),个人不缴费的年份,不享受缴费补贴;对距离待遇领取年龄的年限小于缴费补贴年限的,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享受的缴费补贴尚未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则在到达待遇领取年龄前一个月内将剩余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对这类人员也可将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对原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在个人按规定档次补缴当地启动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来应缴养老保险费后,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按上述规定将缴费补贴划入其个人账户。
已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含没有个人账户人员,这类人员先补建个人账户),将缴费补贴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增发月标准为缴费补贴除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一致)。被征地农民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四章 制度衔接
第十一条 原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在征地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上述相关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缴费补贴,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
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被征地后也可按规定享受缴费补贴。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如果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已缴费年限大于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将不再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按规定可享受的缴费补贴用于补贴其以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凭年度缴费凭证领取缴费补贴;其已参保缴费年限小于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则按差额年限一次性缴费,缴费补贴用于补贴其一次性缴费后,仍有剩余的,可用于补贴其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凭年度缴费凭证领取缴费补贴。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可将缴费补贴发给其本人。
第十二条 已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08〕26号)规定,纳入养老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参保缴费,养老生活保障待遇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享受。纳入养老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可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上述被征地农民参保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缴费补贴。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可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待遇,其个人缴纳的养老生活保障费余额退还其本人。
第五章 资金筹集、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可用发给其本人的征地补偿费缴纳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补贴)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一)用地单位缴纳。按照工业及政府公益设施项目30元/平方米,其他项目40元/平方米向用地单位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社会保障费标准,仍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63号)规定执行,即城市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20元、城市规划区外按每平方米10元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随着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而适时调整。
(二)政府划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要求,地方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5%的比例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集体补助。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以上资金来源不足以支付缴费补贴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 用地单位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计入用地成本,本着“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足额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不得减免、缓缴或欠缴。原用地单位欠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由市、区人民政府制订计划,限期足额收回。对限期追缴不到位的用地单位,不得再重新审批用地。
用地单位要在用地手续报批前,将国土资源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核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足额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予以返还。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地单位缴纳的、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和从征地补偿费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都要纳入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已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的继续使用,未开设的原则上不再新开专户,利用现有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结余、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未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退回骗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
第十九条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需向省人民政府报批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项目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保障项目、保障标准以及保障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进行审核。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条件。
第七章 工作任务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市长为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分管副秘书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监察、审计、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等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联席会议职责:
(一)定期听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汇报,指导、监督和协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研究拟定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
(三)处理重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事项;
(四)协调各成员单位间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直相关部门配合。市直相关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一)核实保障对象。
区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公安、乡镇(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的认定,按所征土地面积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证总面积的比率,共同确定被征地农民应保障人数,审核确定保障对象具体人员。
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名单的初审,由区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公安等部门审核确认保障对象具体名单,经两次公示后,区人民政府审定,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资金筹集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以及政府补助资金的划拨工作,负责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解缴,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经费的落实。
负责实施征地拆迁补偿的国土资源、农经、乡镇(街道)等部门应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10%的征地补偿费直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按照市、区财政分担的原则,市财政部门应就被征地农民社保补偿支出事项与区财政部门协商,合理确定基金分担原则和财政补助资金分担比例,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金落实、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社保政策落实。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政策、业务的指导,参保缴费工作的检查、督促落实。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缴费补贴资金的测算以及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工作。
被征地农民参保个人缴纳和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应及时缴拨至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严格管理。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府缴费补贴资金由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单独建账、实账管理,只能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养老金,不得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相互挤占、挪用。
区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全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台帐;公安部门建立全区被征地农民户籍台帐。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工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范畴,市人民政府对相关工作定期进行督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定期对资金收缴、运行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养老保险为主,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统筹考虑其它社会保险内容。
符合城乡居民低保及其它社会救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管理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永州市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表
2. 永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
3. 永州市城区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审查表
附件1
永州市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表
乡镇 村组(社区) 编号:
户主姓名 | 性别 | 民族 | |||||
居住地址 | 联系电话 | ||||||
户籍所在地 | 家庭人口数 | ||||||
原耕地面积(亩) | 现有耕地面积(亩) | ||||||
征地时间 | 征地补偿公告日期 | ||||||
征地面积(亩) | 现人均耕地面积(亩) | ||||||
家庭16岁以上成员(含户主)选择参加养老保险类型 填写: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或放弃参保 | 姓 名 | 曾用名 | 性别 | 二代身份证号码 | 选择参保类型 | ||
户主声明: 以上填写内容正确无误。 户主(盖章或手印): 年 月 日 | 村(社区)意见(签章): 内容属实。该户 人符合被征地农民条件,已公示,同意申报。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办事处)意见(签章): 经审查,该户 人符合被征地农民条件,同意上报。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公安派出所意见(签章): 经审查,该户 人属该村在册农业户籍。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意见(签章): 经审查,该户 人享有该项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区国土资源局意见(签章): 经审查,该户 人符合被征地农民条件,已公示,同意上报。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区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经审查,对该户 人同意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享受相关政府补助。 经办人: 年 月 日 |
附注:本表由户主、村(社区)、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站、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附件2
永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
填报单位(签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
征地所在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 ||||
土地征收情 况 | 本次征地前土地总面积(亩) | 本次征地面积(亩) | ||
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公告发布时间 | 征地后人均 占地面积(亩) | |||
征地比例(%) | 土地补偿费总额(万元) | |||
本宗征地需缴纳社保资金(万元) | 社会保障资金 实际收缴到位(万元) | |||
被征地农民人员情况 | 本村(居)委会在册农业人口总数 | 已按被征地农民社保政策享受政府补贴人数 | ||
本次可计参保人口基数 | 可纳入社保人数比例(%) | |||
本次可纳入社会保障人数 | 纳入社保中人平耕地低于0.3亩的人数 |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盖章): 经审查,以上村组土地基本情况及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基本数据属实。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区公安部门意见(盖章): 经审查,以上村组的农业户籍人口总数属实。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区国土资源部门意见(盖章): 经审查,以上村组的土地基本情况及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基本数据属实。征地比例、纳入社保人数已确认。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区财政部门意见(盖章): 以上村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万元(按 元/m2标准)已缴入财政专户。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市(区)征拆部门意见(盖章): 该项目按土地补偿费的10%提取社保资金___万元,已征收到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市国土资源局意见(盖章): 经审查,以上村组的征地比例及纳入社保的人数符合政策规定。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意见(盖 章): 同意,请 区认真组织实施。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注:(1)征地前村(组)实有土地总面积以国土部门统一的政策口径为准。
(2)本次可参保人口基数=总人数—已享受政府补贴人数。
(3)本次可纳入社保人数=本次可参保人口基数×征地比例。
附件3
永州市城区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审查表
征地项目: 安置补偿方案公告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二代身份证号码 | 年龄段 | 补贴年限 | 个人征地补偿情况 | 个人参保及缴费情况 | 政府补贴 金额 | 备注 | |||||
乡镇 | 村 | 组 | 安置补助费 | 土地补偿费 |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
村委会意见(盖章): 上述人员中__人符合被征地农民条件,已公示,申请办理社保手续。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盖章): 经审查,上述人员中__人在该村组中全部(或均等)享有该项目征地补偿款。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意见(盖章): 经审查,上述人员中__人享有该项目所征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公安部门意见(盖章): 经审查,上述人员中__人户籍属该村组在册农业户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区国土资源局意见(盖章): 经审查,上述人员中__人符合被征地农民条件,已公示,同意上报。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人社部门意见(盖章): 经审查,上述人员中__人已参保缴费,同意申报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补贴年限及标准已核实。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意见(盖章): 经审查,上述人员中__人符合享受社保补贴政策条件,补贴年限及标准已核实。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附注:本表一式七份,村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各存一份。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