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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冷水滩中心城区集体预留生产生活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更新时间:2019-12-12 信息来源:永州政府网


永政办函〔2019〕2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冷水滩中心城区集体预留生产生活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冷水滩区人民政府,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办委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工作的管理,妥善处理预留生产生活用地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永政发〔2018〕12号)等文件精神,对冷水滩中心城区历史遗留的预留生产生活用地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预留生产生活用地是指因国家发展和建设需要对冷水滩中心城区规划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后,预留给符合条件的被征地村民小组用于发展生产生活的安置用地。

二、2005年12月9日下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3号)文件有效期内,即至2015年11月23日期间签订土地征收协议且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的被征地村民小组,预留的生产生活用地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原承诺给予的预留用地,经审核有效,但未办理规划、报建、用地等手续的,无论承诺预留地的面积大小、位置远近,一律按360平方米的标准实行货币化补偿。

2.对已经市城建领导小组会议或市、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规划许可、报建、环评等手续的,将按集体建设用地予以认可。经依法批准后,应在1年内开工建设,超过2年未开工建设的,政府无偿收回。

3.对未经市城建领导小组会议或市、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但已启动建设的,按违法用地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查处,处理到位后再按第二条第一款予以补偿。

4.对原既给予了被拆迁人生活门面安置,在土地征收时又给予了村民小组生产安置的,则该村民小组不再享受360平方米标准的预留生产生活用地。

5.对已经市城建领导小组会议或市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给予预留安置用地大于360平方米且办理规划、用地手续,未开工建设的,其大于360平方米部分按行政划拨用地补偿收回。

6.对不愿将预留地货币化补偿收回的,其土地性质、用途不能改变,更不能买卖,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三、2015年11月23日至2018年8月1日期间,经市城建领导小组会议或市、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给予预留生产生活用地的被征地村民小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给予货币化补偿。从2018年8月1日以后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再执行集体预留用地政策。

四、预留生产生活用地指标货币化补偿是指对被征地村民小组依法确定的预留生产生活用地指标折算成货币,并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其货币化补偿的价格参照冷水滩中心城区商业(一级)和住宅用地(一级)基准地价的平均值计算确定。(1.补偿单价:商业用地基准地价(6250元/㎡)+住宅用地基准地价(2960元/㎡)=9210元/㎡÷2=4605元/㎡。2.补偿金额:360㎡×4605元/㎡=165.78万元。)

五、实行预留用地指标货币化补偿的村民小组在提出书面申请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同意,经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土委会审定。

六、根据本《意见》,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货币化补偿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并与村民小组签订货币化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依法收回预留的土地。

七、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共设施建设和发展集体经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农经部门要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生产生活用地指标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管,严禁截留、侵占、挪用。对截留、侵占、挪用预留生产生活用地指标补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级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项目涉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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