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5-03 信息来源:永州政府网
永政办发〔2021〕2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5日
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更加完善,全社会守信践诺意识进一步增强,以信用为核心的社会治理监管新体制基本建立。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1.树立和宣传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A级纳税人、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通过媒体公示推介。
2.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服务。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的申请材料和法定程序,确定行政许可审批的“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3.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等各类政府优惠扶持政策中,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4.优化行政监管监察。依托信用信息平台对监管对象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诚信示范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5.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信易审”等守信激励产品,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
(二)健全惩戒和约束失信行为机制
1.联合惩戒重点领域
联合惩戒重点包括以下严重失信行为: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生态环境、工程建设与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投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五是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列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2.约束和惩戒具体措施
(1)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发起设立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不得录用和调任为公务员。
(2)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有关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同时,要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按规定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3)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强制退会等惩戒措施。
(4)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5)完善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强化全市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行联合惩戒。
(三)落实相关协同机制
1.落实触发反馈机制。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和“信用永州” 网站进行公示。发起单位要对奖惩措施建立台账制度,实施部门要切实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奖惩措施,并于每月25日前定期将有关情况反馈至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2.落实行业协同和跨地区联动。鼓励各县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行业协同和跨区域联合激励与惩戒。积极推进与省直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市州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加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与惩戒的合作机制。
3.落实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7天双公示”工作,及时归集到“信用永州”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各信源单位要按照信用信息报送目录,做到“应公示,尽公示”。推动司法部门通过“信用永州”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
4.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规范和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认定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5.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区域本行业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报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建立本区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清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措施。
6.强化信用产品的应用。推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要把信用监管嵌入到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流程中,重点融入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领域监管和服务环节中。
(四)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1.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关于切实做好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湘信办发〔2018〕1号)等文件,切实做好信用修复工作,对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2.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要在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实,经核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人员力量、经费等保障,确保本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深化宣传教育。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诚信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以诚信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使诚信价值准则深入人心,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要全力打造永州诚信品牌,加大对守信典型的宣传和对失信典型的曝光力度。加强重点人群的职业道德建设。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在全社会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环境。教育机构和共青团组织等要加强对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教育,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三)鼓励先行先试。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各项制度,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行业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和重点领域开展先行先试。
(四)实行跟踪问效。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每年开展专项督查,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信用联合奖惩的应用、公示、反馈等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县区和部门(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可采取通报、督促整改和约谈主管负责同志等方式,切实把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