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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州市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1-05-03 信息来源:永州政府网


永政办发〔2021〕3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7日

永州市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提高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能力,增强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荣誉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包括驻永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市政府组建的市应急救援队,市有关职能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含专家),驻永部队、武警永州支队和永州军分区基干民兵营应急救援队,以及在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应急力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日常管理、指挥调度、综合保障等。解放军驻永部队、武警永州支队、永州军分区基干民兵营、驻永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忠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训词精神,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英勇奋斗。

第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要适应“全灾种、大应急”需要,以打造“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力量为目标,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安全需求相匹配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协调解放军驻永部队、武警永州支队、永州军分区基干民兵营等,建立健全军地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按照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设立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负责建设以驻永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驻永部队、武警永州支队和永州军分区基干民兵营应急救援队伍为突击,以市应急救援队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含专家)为协同,以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第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按需发展”的原则,由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依托驻永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融合医疗救护、建设工程、环境、气象、通信、电力等专业技术力量,不断提高综合救援能力,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国家队、主力军作用。

第十条  进一步加强市应急救援队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强化营房及训练设施建设,配足配齐必需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更新,全面加强专业救援能力建设,发挥专业救援示范作用。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着眼应对突发事件需要,依托有关单位和驻永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组建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以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人数根据行业应急预案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一)市危险化学品(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本市危险化学品(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救援队。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建筑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因灾毁坏建筑工程设施的抢修和危险建筑物工程排险工作,协助开展灾区道路抢通、废墟清理等工作。

(三)市城市综合应急救援队。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抢修;城市供水事故、燃气泄漏事故等供水供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城区重点地段、道路、桥梁路面铲冰除雪工作。

(四)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技术支持、调查分析等工作。

(五)市供电应急救援队。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被毁坏的供电线路及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保障现场应急处置用电需要。

(六)市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灾区公路抢通工作。

(七)市抗洪抢险应急救援队。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本市较大洪涝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八)市水上应急救援队。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水域搜救和水上溢油污染、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九)市治安和交通秩序应急救援队。由市公安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管控、疏导工作,维护事发地区社会秩序安全稳定。

(十)市卫生医疗应急救援队。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传染病、突发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各类突发事件中因灾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十一)市地震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本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和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十二)市动物疫情应急救援队。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动物疫病区及受威胁区域的封锁隔离、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及监测防控等工作。

(十三)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事故应急救援队。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和药品、医疗器械应急监测、检验等工作,参与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

(十四)市森林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队。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本市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扑救与处置工作。

(十五)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救援队。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测、预警,做好药物器械储备和病虫害防控防治工作。

(十六)市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由市气象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接收和传达气象预警信息、开展灾害现场气象应急观测、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

(十七)市环境应急救援队。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环境应急监测、风险预警,对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应急响应,参与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

(十八)市粮食和物资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粮食收储、管理和调运工作,救灾物资收储和管理工作,确保粮食和救灾物资安全。

(十九)市道路运输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国资委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二十)市通信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牵头组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主要负责开展通信网络保障和通信设施应急抢修工作,保障现场应急通讯需要。

(二十一)市测绘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地理信息快速获取、分析、制图等工作,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测绘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单位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接受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

第十三条 永州军分区组织解放军驻永部队、武警永州支队、基干民兵营等应急救援队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承担本市抗灾救灾、应对较大及以上事故灾难、防控重大疫情、维护社会稳定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 

第三章   队伍职责

第十四条 驻永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依照国家规定主要承担全市范围内的火灾扑救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空难事故、爆炸及恐怖事件、群众遇险事件等较大及以上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承担跨区域的增援任务。

第十五条 市应急救援队参与较大及以上地震、洪涝灾害、地质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道路交通事故、建设工程事故、建(构)筑物事故、水上事故、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

第十六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训练演练;

(二)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开展设备安全操作培训;

(三)参与本系统、本行业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紧急救援、伤员救治等应急处置工作;

(四)建立健全接报出动、业务培训、科目训练、应急演练、抢险救援等工作记录台账;

(五)承担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 社会应急救援队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开展应急知识的科普宣教和辅助救援工作;

(二)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救灾物资发放等工作;

(三)参加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主管部门调度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专家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参与应急救援分析研判,提供决策建议;

(二)参与应急救援培训、宣传和学术交流合作;

(三)承担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应急救援队伍接受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令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二十条 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坚持“谁组建、谁管理、谁保障”的原则,组建单位具体负责指导队伍日常建设、训练等工作。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后,应明确队伍负责人、值班备勤地点、工作职责和任务等,建立队员花名册,确定通讯联络方式,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是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建设管理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要求,指导督促市应急救援队、各专业应急救援队、社会应急力量等救援队伍建设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如下工作机制:

(一)值班值守制度。应急救援队伍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在岗在位,专业和社会救援队伍在进入预警期后,要立即进入待命状态。根据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令和应急响应要求,相应增加值班备勤力量、调整救援力量部署。

(二)应急响应制度。应急救援队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根据应急预案明确的初判条件,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接到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令和应急响应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相应数量的应急救援人员携带相关应急救援装备在指定位置集结。

(三)培训演练制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或所在单位,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理论、体能和技能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鼓励应急救援人员考取国家应急救援员等应急救援职业资格。市应急救援队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90天,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定期开展实战训练和拉动演练,各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要开展2次实兵拉动演练,并做好演练情况记录和效果评估。

第二十三条 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各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协同救援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承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系统、本行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和调整情况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立涵盖灭火、危险化学品、建筑、供水、爆破、地质、水文、生态环境、气象、卫生等领域应急救援专业人才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才担任应急救援专家。必要时,组建专家组赴现场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指导社会应急力量建立队伍管理、人员备勤、训练演练等工作制度,强化应急能力准备。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做好社会应急力量的登记注册管理,支持社会应急力量依法按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自身建设。

第二十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依托湖南省应急救援和预案管理系统应用平台,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完善应急救援队伍日常管理信息。

第二十八条  市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队旗、队徽、队牌由牵头组建单位和责任单位按照出台的设计标准统一制作、发放。车辆通行证由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设计标准统一制作、发放。队伍在本地区实施综合抢险救援或执行跨县区支援以及跨省市增援任务时,统一采用永州市应急救援队伍标志标识识别体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按国家规定标志标识执行。

第五章   指挥调度

第二十九条  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由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和专项指挥部组成。总指挥部由市委、市政府设立,下设办公室和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具体负责总指挥部日常工作;各专项指挥部按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设立,牵头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专项指挥部日常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按要求设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按规定设立指挥调度平台,承担信息收集、指令传达等工作,具体履行指挥调度职责。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救援工作,履行现场指挥职责。

第三十条 总指挥部指挥调度平台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要求,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第三十一条  各专项指挥部指挥调度平台设在各专项指挥部牵头职能部门(单位)具有指挥调度功能的场所,指挥调度本系统(行业)和本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二条  现场指挥部可依托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及各类通讯设备设立现场作战指挥调度平台,履行现场作战通讯保障、现场图传和现场指挥部指令的下达、变更、执行、监督等工作,指挥调度到达事故(灾害)现场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三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调度坚持“分权限、分层级”的原则,平时由所在单位指挥调度,突发事件发生后接受市应急救援指挥调度机构的指挥调度。一般突发事件,由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永州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处置;较大突发事件,一般由专项指挥部负责处置,必要时,由总指挥部负责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总指挥部协助国家、省应急指挥机构处置。接到指令后,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立即赶赴指定位置,接受现场指挥部安排的任务,服从指挥。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灾害事故处置中需要驻军部队应急力量支援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队有关规定办理。驻军部队应急力量作为应急队伍参加抢险救援时,按照市人民政府或现场指挥部赋予的任务,在现场指挥部的统筹下,独立开展抢险救援行动。 

第三十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行动时,由其组建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调度,带队负责人担任指挥员。

第三十六条 突发事件现场有两支及以上救援队伍时,按以下方式进行指挥: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尚未到达现场时,由先到现场的应急救援队伍职务最高的领导担任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所有救援队伍,组织救援行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到达现场、尚未成立现场指挥部时,由到场的地方党委、政府职务最高的领导担任总指挥。现场指挥部按有关应急预案设立,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所有救援队伍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第三十七条 应急救援队伍在必要时可直接执行上级指令,参加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队伍接到调度命令后,应当立即按要求行动,同时按隶属关系向上级单位报告。

第六章   综合保障

第三十八条 按照“政府财政支持、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经费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支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对市级应急救援队伍集中训练、联合演练、应急救援必需设备购置和维护保养、跨区域执行增援任务等方面的经费给予统筹安排;对企事业单位所属救援队和社会应急力量执行社会化救援任务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十条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着眼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推动落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市应急救援队救援装备应满足较大及以上灾害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各专业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史以来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本行业最大规模灾害事故为参照依据,配备相应装备。

第四十一条 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建设规划,推动建立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设施先进、资源共享的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场地设施保障。

第四十二条 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抢险救灾免费快速通行协同保障机制,依法落实应急救援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通行政策,做好相关车辆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十三条 应急救援队所在企业要依法提取足够安全生产费用,作为所属企业队伍组建、装备建设、常态化管理、日常训练经费的主要来源。

第四十四条 事发县区人民政府要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组织辖区相关单位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五条 应急救援人员根据应急救援指令或者经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批准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补贴、工伤、抚恤、保险等待遇。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四十七条 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立应急资源共享机制,必要时,负责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设施、场地和其他物资;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有关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应当及时返还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永州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县区级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必要时,县区级应急救援队伍一并接受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新出台或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精神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暂定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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